去年為因應美國關稅措施的影響,勞動部開始推動僱用安定措施,並在上月(7月31日)到期。勞動部本(8)月初針對「食品及飼品製造業」、「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9個行業,宣布延長三個月,將繼續辦理僱用安定措施至10月31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發署」)今(26)日提醒,僱用安定措施薪資差額補貼申領要件為「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因此10月3日以後才開始第一次實施減班休息的勞工將不符合申請條件。
勞動部說明,此次續辦僱用安定措施主要是作為現階段受國際情勢衝擊產業營運調整的過渡緩衝機制,儘管美國對台關稅已公布10%,但為了讓正處在復甦階段的企業有一些緩衝空間來調整因應,因此將再提供3個月的僱用安定措施,如此也能配合現行企業通報減班休息「每次原則最長為3個月」的規範,讓補助期間對接勞雇雙方的協議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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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發署說明,屬於公告9行業之受僱勞工,於辦理期間(115年8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內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並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列冊通報者,均可申請薪資差額補貼。補貼金額按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個月至前3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70%發給,每人每月最高可領取1萬1,500元。
薪資差額補貼之申請期限為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可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或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線上申辦。申請方式可採逐月申請或一次申請3個月,申請期限則以第1個月期滿日之次日起90日計算。
勞發署提醒,由於僱用安定措施薪資差額補貼的法定基本申領要件為「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因此第一次通報實施減班休息的勞工,必須在本次實施截止日(115年10月31日)前有達到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的情形。因此如果是10月3日以後才開始第一次實施減班休息的勞工,因為到10月31日截止日為止尚未滿30日,則不符合僱用安定措施法定的申請條件,無法請領補貼,但仍可申請「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在減班休息薪資差額內,依實際參訓時數核發訓練津貼,每月最高補助1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