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幸福人壽掏空案,高院更二審今天判前董事長鄧文聰沒收1.5億美元、參與人傅崐萁不予沒收1.24億元。高院說,無法證明傅崐萁實際取得款項,也無證據證明他明知款項涉違法行為。

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黃正一與鄧文聰共同將幸福人壽5000萬美元資產設質,供Surewin公司向EFG銀行借款,Surewin因此取得2200萬美元貸款,其中999萬8000美元匯入黃正一的香港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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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一再以這筆款項作為擔保借款新台幣2億9780萬元,用於本人及相關公司繳納幸福人壽增資股款。增資後來因主管機關認為應募人資格不符而失敗,幸福人壽陸續退回增資款。

高院指出,黃正一取得退回款項後,其中1億2408萬5624元於民國96年10月間簽發以傅崐萁為受款人的支票並提示兌現,因而涉及是否應向傅崐萁沒收的問題。

傅崐萁主張,榮亮實業公司先前曾與黃正一共同投資幸福人壽股票,雙方後來協商降低榮亮公司出資比例,因此黃正一須退還部分股款;由於黃正一與榮亮公司負責人鮑廣廷交惡,才透過他轉交款項,支票實際是由榮亮公司提示兌現,並非由他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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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調閱榮亮公司銀行交易明細,並比對黃正一偵查中供述、鮑廣廷另案陳述及幸福人壽相關資料,認為傅崐萁所稱款項是退還榮亮公司投資款,並非無據。

高院認為,無法證明這筆1億2408萬餘元實際由傅崐萁取得,也無證據證明傅崐萁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無償、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不符合刑法第三人犯罪所得沒收規定,因此判決傅崐萁不予沒收。

鄧文聰被控利用幸福人壽資產向EFG銀行、渣打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罪刑部分已定應執行27年定讞。最高法院先前僅將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今天判決鄧文聰犯罪所得1億5664萬餘美元沒收,傅崐萁則不予沒收。全案沒收部分仍可上訴。(編輯:李淑華)1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