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5)日召開食安專題報告,並將在專題報告詢答結束後進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民進黨立委、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質詢衛福部長石崇良時表示,先前和其他委員討論修法內容時便有想到業者自驗會有隱瞞的問題,因此期望連檢驗單位也能共同分擔通報責任,讓政府能及時掌握到第一手資訊;再透過全面系統化API接合,讓業者沒有決定的空間,一定要回報,將是更好的機制。
沈伯洋表示,行政院版本中,可見要將一些責任從業者身上擴大到檢驗單位,而這部分也在先前和其他委員討論修法內容時聊過,認為業者自驗可能會有隱瞞的問題,雖然它隱瞞本身會有自己需要負擔的責任,但若檢驗單位能共同分擔通報責任,變成說他們也能向上回報的話,或許政府就能更及時的掌握到第一手的資料。「但它(回報)要設門檻嗎?」從院版設計來看,是無論如何都要回報。
石崇良補充表示,未來修法將採授權辦法逐步推動,第一先從高風險或影響性比較大的業別開始,第二從「異常值」通報開始,並逐步進入到全面的系統化後,採取API接合,將資訊整個接起來,就不需要再另外通報,等於將檢驗結果同步上傳的概念。
沈伯洋聞言表示「這樣的話當然會比較好」,如果能夠直接有API接合就很方便,「因為這樣就不會有決定的空間,它只要直接回報即可。」但他也提出一件擔憂的事情,若將「風險高低」視為一種判斷標準,但會不會又出現莫衷一是的情況,延伸成政治口水戰?石崇良說明,目前就已從過去的食安查核的結果或重大食安事件中,整理出26個類別,為「非登」跟「非追」不可,將再從這26類別中挑出哪些作為第一階段先進行。
沈伯洋強調,修法版本雖然將通報單位擴大範圍,但再往上的地方政府檢驗也需被重視,若從「預防」的角度來看,就是看它有沒有定期去做檢驗。在原先的法規中,用字為「得」去檢驗,但在修正草案中擬改成「應」,「在法律上很有意義,要求它就一定要做」;但若是「不做」,也需要再思考該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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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崇良表示,法規中很少是明定要裁罰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基本上還是由立法機關進行監督;沈伯洋對此也表示認同,但監察機關現在看起來不太能運作,但要等到政治責任處理的話,又需要耗費長時間。「把『得』改成『應』這件事情是重要的,但我覺得可能到最後也要明白的知道說這件事情在執行上面其實是有困境。」沈伯洋指出,院版中增訂新條文「為因應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應變責任」,「要確保有這樣的人力跟資源,否則若本身有人力跟資源不足的狀況,再做這件事可能也會有人力跟資源配置上的問題。」
沈伯洋最後也表示,相關細節可以之後在逐條審查時慢慢討論,讓大家知道《食安法》上面的宣示確實是重要的,但若是它(地方)真的不執行、沒有要去檢驗時,到底要該怎麽辦,這部分還是要清楚的讓社會大眾知道有哪些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