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4)日召開院會,三讀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新增規定,凡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藉此提高參選門檻,防杜涉及重大詐欺犯罪者投入國家最高公職選舉。

此次修法重點聚焦於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在原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形之外,再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強化選舉制度對重大犯罪者的把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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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說明指出,近年詐欺犯罪猖獗,不僅造成民眾龐大財產損失,也嚴重衝擊社會信賴及金融秩序。考量詐欺犯罪具有高度危害性,修法增列相關限制,旨在維護選舉公信力,提升人民對民主制度及公職人員廉潔性的信任。

據查,截至目前為止,我國的公開司法記錄與新聞報導中,並無當前「知名」政治人物因觸犯於2024年7月正式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而遭定罪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