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明定修法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未來民眾可透過遺囑自行決定是否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手足特留分確定將走入歷史。
法務部今年6月預告民法修正草案,主張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僅花一個多月時間,立法院即在朝野高度共識下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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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林沛祥等人提案說明,現行《民法》仍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與核心家庭之現實脫節,侵害遺囑自由與財產自治;且實務上亦衍生多起手足間(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半血緣兄弟姊妹)遺產紛爭,激化家族對立並浪費司法資源;又對無子女者形成「單向」繼承之不公平。
提案表示,實際照顧被繼承人或與之共同生活者,因情感疏離之手足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致破壞其遺囑分配之完整性,背離社會價值應聚焦於照顧被繼承人之配偶與直系血親,民法現行制度實已與社會價值重視實際照顧關係與家庭實質聯繫之理念不符,亦與國際繼承法制趨勢未合。為調整失衡、減少訟源、與國際接軌,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順移款次。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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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朝野共識將原本《民法》第1223條第四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直接刪除。根據三讀條文,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