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昨日駁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上訴,就中國國民黨國發院(原革命實踐研究院)土地追徵案判決黨產會敗訴確定。黨產會今(24)日不服指出,該會站在推行轉型正義工程以追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深化的立場,期盼最高行政法院能在判決理由中具體指明,為何一個政黨,可以由國家常年編列預算供給其開銷,用這些來自於國家編列的預算購置土地經營其黨員幹部訓練中心。待國家推行轉型正義工程之際,轉賣給民間建設公司謀取鉅額政黨利益(逾新台幣32億元),竟不需要歸還這些不當利益於全民?
黨產會表示,在前兩個類似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針對政黨不當取得且已出售之財產,唯有在政黨於「取得當時」係以無償方式,或是以顯失公平的低價取得者,始得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進行追徵。換言之,僅有那些能夠證明以低價或免費取得的財產,方能依法追回;其餘經歷過轉手的個案,縱使明顯涉及權力濫用或不法情事而取得者,皆將被排除在追討範圍之外。該會尊重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意見,但不能認同,此一立場已在前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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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強調,然而,在昨日這起案件中,該會早已於作出行政處分時(111年2月8日)發出聲明,向社會大眾說明,該會在該案處分追徵中國國民黨出售國發院土地價額之緣由。根據該聲明,「中國國民黨42年至69年6月之預算收入中,政府補助收入部分包括國家總預算協款、政府防衛捐項下撥助、台灣省政府撥助革命實踐研究院經費等,平均佔總預算收入達85.38%,相較符合政黨本質之黨員黨費,僅占總預算收入1.83%。又為解決黨中央經費收支差絀之情形,中國國民黨之解決方式係『洽從政主管同志設法以政府預算增加補助』,或將部分黨務工作移由政府辦理,甚至以向中央銀行『無息貸款』之方式支應。從而堪認上開期間被處分人符合政黨本質之收入早已支用殆盡,故用以購置附表所列土地之財源,均非來自於中國國民黨之黨費等符合政黨本質之收入,而屬不當取得之財產。」
黨產會指出,換句話說,中國國民黨所謂「購買」國發院土地之價金,皆為來自國家之不當取得金錢。即令當時取得土地係以買賣的形式為之,但這些購買土地的金錢,全數是以違背政黨本質及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取得,形同中國國民黨以無償方式取得案件土地。該會站在推行轉型正義工程以追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深化的立場,期盼最高行政法院能在判決理由中具體指明,為何一個政黨,可以由國家常年編列預算供給其開銷,用這些來自於國家編列的預算購置土地經營其黨員幹部訓練中心。待國家推行轉型正義工程之際,轉賣給民間建設公司謀取鉅額政黨利益(逾新台幣32億元),竟不需要歸還這些不當利益於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