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理事會正式批准一項強化航空旅客權益的改革方案。新規定2027年年中生效,適用於所有從歐盟境內機場出發的航班,以及由歐盟航空公司執飛的抵達航班。未來並可能檢討其他非歐盟國家航班執飛歐洲航線時,需符合新規。
這是2004年歐盟261號條例實施以來,首次重大更新。改革重點在簡化索賠流程、提升票價透明度,並加強對家庭、孕婦及行動不便旅客的保護,同時維持原有延誤與取消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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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規定,航空公司將提供以下新增旅客便利措施:
※ 14歲以下兒童可與父母相鄰就座,無需額外支付選座費。
※ 孕婦及行動不便人士同樣可與同行伴侶或照護者相鄰就座,免付選座費。
※ 航空公司必須免費更正機票上旅客姓名的拼寫錯誤。
※ 已辦理登機手續的旅客,可免費取得紙本登機牌。
※ 航空公司、中介機構及預訂平台必須預設顯示包含隨身行李(手提行李)費用的票價,方便旅客比較真實價格。
※ 購買來回程機票但錯過去程航班的旅客,仍可搭乘返程航班,無需支付罰金。
※ 被迫降到較低艙等級的旅客,將自動獲得退款差額。
另外,新制最受矚目的是簡化索賠程序:
※ 航空公司須在旅客行程結束後96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旅客享有的權利。
※ 旅客提出索賠的期限延長為9個月。
※ 航空公司必須在30個日曆日內支付賠償,或說明拒絕理由。
新制中對航班受阻時的協助服務也更明確:
※ 延誤2小時以上提供茶點。
※ 延誤3小時以上提供正餐。
※ 此後每隔5小時再提供一餐(每日最多3餐)。
※ 必要時提供免費酒店住宿及往返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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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或取消的賠償規則基本不變:若延誤至少3小時且責任在航空公司,旅客仍有權獲得部分退款或賠償(金額依航程距離介於250至600歐元之間)。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況包括:不守規乘客、天氣因素、自然災害,以及機場或地勤人員罷工等「特殊情況」。新規定進一步釐清這些例外,並要求航空公司負舉證責任。
台灣旅客若從歐盟機場出發、或搭乘歐盟航空公司(如漢莎、荷航、法航等)航班前往歐洲或從歐洲返台,都將受到新規定保護。台灣人赴歐旅遊、商務或轉機,使用歐盟境內航班或歐盟籍航空公司,新制上路後,選座、行李透明度與索賠便利性都將明顯提升。
歐盟官員表示,這項經過13年談判的改革,在強化旅客保護的同時,也兼顧航空公司營運可行性與歐洲航線連結性。新規定預計2027年下半年正式實施,屆時歐盟將進一步評估是否擴大適用範圍至非歐盟航空公司。台灣旅客可密切留意航空公司後續公告,提前掌握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