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於104年至107年間,收受廠商之賄賂計新台幣360萬元,遭監院彈劾。根據幫忙收錢的證人蔡幸蓁證述,曾志湘補選上區長後,就問現在廠商有哪些?「我說「小迪」」,他說叫我記得跟「小迪」說每一年的回扣要給」。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利用綜理區務之機會,於104年至107年間,收受廠商之賄賂計新台幣360萬元,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在案,違法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5年7月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賴鼎銘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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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13)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彈劾案文指出,曾志湘與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前行政室薦任蔡姓課員,利用曾志湘具有主管及督辦復興區公所公開招標、小額採購之權限,與吳姓廠商約定,以其公司、商號名義投標復興區公所各項公開招標之採購案,或由復興區公所逕將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之小額採購逕向其公司、商號辦理;吳姓廠商再以標案金額3%、小額採購金額10%之比率,計算應給付之賄款金額給予被彈劾人。

曾志湘另與吳姓廠商約定於每年農曆春節前,吳姓廠商需就其公司、商號所承攬復興區公所前一年度之各項公開招標及小額採購累計總額進行結算,再由吳姓廠商分別於隔年之農曆春節前,交由蔡姓課員轉交被彈劾人收受。104年至107年被彈劾人收賄合計360萬元。

彈劾文表示,依一審判決所載,被彈劾人於104年及105年分別收受104年度之賄款6萬元、57萬元,共63萬元,並於105年間將其中10萬元分予蔡幸蓁,被彈劾人實得53萬元;106年收受105年度之賄款145萬元;106年及107年分別收受106年度之賄款60萬元、132萬元,共192萬元,並於107年間將其中30萬元分予蔡幸蓁,被彈劾人實得162萬元。104年至107年被彈劾人收賄合計360萬元,105年及107年蔡幸蓁收賄合計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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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吳○洋於審理時證稱:104年到106年這幾個年度,我都是在(隔一年的)農曆過年前後,將現金裝入紙袋放於手提袋的方式在區公所交給蔡幸蓁,款項都是莊○惠先裝好拿給我小額,而賄款比率採購10%、標案3%的比率,這是原則,實際上有無這麼多,則要依照標案實際獲利情形去調整等語。

曾志湘接受監院約談時否認犯行說,「所有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檢方、院方都採信蔡幸蓁的說詞,法院判決都是斷章取義。所有的項目、時間、金錢的交付,我是在偵訊時才知道。在偵審卷內,蔡幸蓁也搞不清楚什麼時候給我錢,一下子說上午、一下子說下午,一下子說隔天,一下子說放抽屜、一下子說放桌上」、「我有請檢察官查我跟她那段時間誰的財富比較多,檢察官都不查。我沒有做的事情,不要算在我身上」、「我跟廠商吳○洋沒有任何聯繫,吳○洋從八十幾年起,就開始承包區公所的採購案,我都沒有跟承包商接觸。請法官還我清白,不要羅織罪名。我被羈押8個月才釋放,吳○洋另案早我1年就被收押。這1年多我都沒有去找過吳○洋,若我心裡有鬼,是不是會做很多防範措施?我跟吳○洋沒有資金流向,檢調也不查我的資金流向」。

不過,監委引述蔡幸蓁於桃園地檢署訊問時證述說,曾志湘是在104年補選上復興區區長,這筆57萬元款項是在105年農曆春節的前後,吳○洋有在車上將款項拿給我,我再拿到區長室放在他辦公桌兩旁的抽屜,但我印象中當時被彈劾人沒有在現場。

蔡幸蓁在桃園地院審判時證述:

1、被彈劾人在擔任區長時曾經問過我現在廠商有哪些,我回答大多都是吳○洋他們承攬的,他跟
我說要跟吳○洋說對他們做的承攬年底要結算。

2、被彈劾人大概跟我說年底要跟吳○洋說回扣的部分。

3、(問:105年年初到107年年初這幾年期間,妳總共經手幾次妳剛提到的年底結算的回扣款項?)3次。

4、(問:這幾個年度妳有經手的回扣款項,最後這些款項都去哪裡?)我交給被彈劾人。

5、被彈劾人問我現在廠商是誰,然後我說「小迪」即吳○洋,他說叫我記得跟「小迪」說每一年的回扣要給,他叫我去跟吳○洋說,我說你不會自己去說,他說叫我去跟他說,因為我跟「小迪」也認識很久了,我就說好。

6、我只是向「小迪」說老闆說叫你要算一算給他,至於回扣比率要怎麼計算,我也不清楚,就是他們公司自己計算的。

7、因為吳○洋常來復興區公所,我也常在復興區公所碰到他,所以我就在復興區公所直接跟吳○洋
說,我大部分是在年初的時候跟吳○洋說「老闆叫你算一算」,這樣吳○洋就會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