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繼2017年訂定後久未修正,作為提供勞資雙方於選舉勞方代表及召開會議等實務運作重要參考依據,勞動部今(7)日發布修正內容,除了針對事業場所(分支機構)單獨召開門檻、固定開會週期、勞資代表親自出席與主席宣告程序等細節,也對於事業單位人數大量增加時由地方政府適時協助擴增代表、提案保護與深化協商,以及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之選務等事項進行修訂,以利事業單位有所依循,落實勞資會議運作機制,確保基層勞工意見得以充分表達。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六大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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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選務運作及勞資代表機制:包括應在工作時間內辦理勞方代表選舉選務;以及因應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增加,主管機關得促請事業單位調整勞資代表人數;視訊會議中出席人員應使用與勞資會議備查名冊相同之姓名等。

2.事業場所應單獨召開門檻:事業場所(分支機構,如分店、工廠)內之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者,應自行單獨召開勞資會議,不得與事業單位(如總公司)或其他事業場所合併辦理。

3.定期規律召開勞資會議:召開勞資會議應具備「規律性」「時間可預期性」,事業單位可自行訂定「每3個月(或低於3個月)」為固定週期;週期一經確立,即必須在該特定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以上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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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定勞資會議成會要求: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並於開會前主席必需確認各方代表出席人數是否已達各過半數,始得宣布開會;如未達出席門檻,則應另訂開會日期,以確保決議有效性。

5.新增提案保護規定:已提出之提案在未經提案人同意,不得透過協調或其他非正式方式逕行排除,以維護提案人權益。

6.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考量各事業場所經營型態與環境差異,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鼓勵雙方提出具體議題(工作環境改善、組織運作效能等),以落實充分溝通。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不論規模大小,都應該依法舉辦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讓勞資雙方可以藉由定期對話溝通,促進組織內的生產運作、改善工作流程及增進勞工福祉,且勞動部已將勞資會議召開情形納入事業單位申請股票初次上市(櫃)、聘僱外籍移工的審查項目之一,事業單位均應依照勞資會議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來舉辦勞資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