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科技進步神速,除已故好萊塢影星方基墨(Val Kilmer)透過數位復活方式「出演」新片外,但「數位復活」也可能拿來侵害已死之人的人格權與名譽權。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林思銘、王鴻薇提案修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以電腦合成技術等,犯侮辱死者罪,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行政院、司法院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 115 年 4 月 17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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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制局則提出審查建議,AI 技術已能透過逝者生前的照片、聲音、影片或社交媒體數據,打造具備其人格特徵的虛擬替身,還能與生者對話互動,形成「數位復活」 (Digital Resurrection),已故好萊塢影星方基墨透過數位復活方式「出演」新片。但若不當使用 AI 科技也有可能形成對死者犯公然侮辱及誹謗罪,自應相應修法加以規範。建議在「第三百十三條之一」增訂第 3 項:「犯第三百十二條之罪而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則提案,修訂刑法第三百十二條公然侮辱、毀謗已死之人罪,除提高罰金外,也增定「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而犯之。
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而犯之」。
修法案由表示,隨著網際網路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AI)技術一日千里,利用深偽合成(Deepfake)及「數位復活」(Digital Resurrection)等科技手段產製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犯罪手法益發逼真。此類數位暴力行為若施加於已死之人,往往真假難辨,對死者之人格權及名譽權,以及遺屬之情感,具有持續性、累積性與擴散性之嚴重侵害,造成難以彌補之重創。現行刑法第三百十二條未能同步將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或利用電腦合成等科技方法犯之者納入加重處罰之規範,以懲治此類新興科技犯罪,對於侮辱、誹謗侵害死者名譽,亦未調整罰金刑之額度,顯已不足以因應現代社會之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