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徐姓女子去年到別店支援大夜班,喝了一杯75元燕麥奶拿鐵忘記結帳,遭店長提告業務侵占,士林地院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徐女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改判無罪且不得上訴,更罕見在判決書以「旁論」批評雇主、檢察官及一審法官。
徐姓女子去年5月17日因友人請求,無薪代為輪值北投超商大夜班,凌晨以咖啡機製作售價75元的燕麥奶拿鐵,陳姓店長查看監視器後,認為徐女偷喝並報警處理,徐女被依涉犯業務侵占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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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一審認為,徐女製作咖啡時舉止穩建,無精神不濟情形,且熟知超商作業,依業務侵占罪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徐女不服上訴指出,因連續工作多日又單人執勤,過於疲憊才會漏了結帳,而且是在監視器下沖泡,如果真想偷喝應會避開。
徐女更強調,先前已花1800元預購燕麥奶拿鐵,案發時還剩26杯,同天清晨6時買了薏仁漿時也有完成結帳,都可以證明自己沒有侵占意圖。同時自己並非該店的員工,不具備業務侵占的身分要件。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台灣超商的便利是「廉價的便利」,店員必須在極低的薪資門檻下,負擔爆炸性成長的「組合勞動」,超商為了維持24小時營運及壓低成本,大夜班多採單人值班,很難有不受干擾的休息時間,當勞工出現微小過失,本可透過內部規則處理,卻採取最嚴厲且毫不留情的刑事訴追,無異於雇主將自身企業經營的成本考量與管理漏洞,所衍生出的營運風險,完全轉嫁並歸咎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基層勞工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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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點名一審檢察官與法官,中西方傳統法中有「惟良折獄」、「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的理念,此案中檢察官忽視了本案財產法益損害極微,亦未深入探究店員大夜班過勞的社會脈絡,一味盲目追求訴追與定罪。原審合議庭在審理此案時,亦未能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且缺乏審判者應具備的實踐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