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6)日聯席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張智倫質詢時指出,現行跟騷保護令申請比例偏低,且一般保護令平均需時34天,無法即時保障被害人,因此主張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緊急保護令」制度,由法院在接獲警方資料後4小時內完成核發。不過,司法院認為涉及整體制度設計,內政部也表示須與司法院進一步協調,未正面承諾可行性。

張智倫表示,根據警政署統計,自《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以來,共受理1萬1700餘件案件、累計近3萬次跟蹤騷擾行為,但截至目前核發保護令僅約663件,比例僅約2%。他認為,相較於整體案件數量,保護令使用比例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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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警政署長張榮興表示,保護令是在違反書面告誡後才會向法院聲請,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約九成案件即停止再犯,因此只有少數違反告誡、持續跟蹤騷擾的案件才會進一步申請保護令。此外,若案件情況急迫,也可不經書面告誡,由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張智倫指出,現行《跟騷法》僅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案件,因此希望這次修法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新增緊急保護令制度,讓警方遇有急迫危險案件時,可直接將資料送交法院,由法院在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及早提供被害人保障。

對於是否支持相關修法,張榮興表示,此部分涉及司法院權責,不宜由警政署逕自表示意見。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楊舒嵐表示,《跟騷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架構不同,現行跟騷法的書面告誡制度,已與家暴法緊急保護令具有高度功能重疊。

張智倫則質疑,書面告誡與保護令的法律效果差異很大,書面告誡僅是通知加害人停止行為,保護令才能真正提供被害人法律保障。他並指出,目前一般保護令平均需時34天,希望透過修法縮短保護空窗期。

對此,楊舒嵐說明,34天是一般保護令案件平均處理時間,依法仍須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因此無法在極短時間內完成裁定。不過,現行制度已規定,遇有緊急情況時,檢警可免經書面告誡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張智倫追問,若修法建立新制度,法院是否有可能在接獲警方資料後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楊舒嵐回應,此仍須視整體制度如何設計,目前無法承諾一定可於4小時內完成核發。

張智倫要求司法院與相關機關會後共同研議,並以書面回覆可行性及所需時程。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內政部將再與司法院進一步協調,由於涉及司法院權責及人力配置,是否能在4小時內完成核發,內政部無法代替司法院作出承諾。

最後,張智倫表示,此次已有十餘位立委提出不同版本修法,希望行政與司法機關統整各方意見,加速建立更完善的保護機制,讓跟蹤騷擾被害人能更早獲得應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