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6)日院會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近年頻傳的非法棄置廢棄物、再利用流向不明及再生能源設備退役處理等問題進行全面修法。此次修法除強化「污染者付費」原則外,也首度將太陽能板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納入回收責任制度,並透過電子化管理、環境監測及加重刑責等措施,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

根據三讀條文,未來太陽能板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使用後所產生的廢棄物,將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範圍。設備製造商、進口商及設置者須負擔回收、清除與處理責任,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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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也明定,再生能源設備設置者若遭全部或部分廢止設備登記,須提出回收計畫,載明後續處理方式,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完成妥善清除處理者,得申請退費或補貼,以建立完整退場機制。

在非法棄置防堵方面,此次修法強化事業廢棄物全生命週期管理,主管機關得進入業者場所查核營業量、銷售流向、購買量、使用量及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得調閱帳冊、報表及相關營運資料,以追蹤廢棄物流向。

此外,針對過去屢遭詬病的廢棄物再利用亂象,三讀條文要求再利用業者及產品使用者建立流向申報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須記錄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若涉及填海、填地或有污染環境疑慮情形,更須辦理環境監測並公開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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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也新增「加工再製」管理制度,未來加工再製指定再利用產品的業者,須事先提出加工流程並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相關產品品質、標示及流向均納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同步強化廢棄物處理量能調度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可統一調度既有廢棄物處理設施,被指定者不得拒絕;接受中央補助或以促參方式設立的處理設施,也須保留一定比例餘裕量能供中央統籌運用,以避免區域性垃圾危機再度發生。

此外,針對惡意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修法也同步提高刑責,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並增訂公司負責人及實際控制股東的連帶清償責任,避免透過人頭公司規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