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2)日召開院會,在藍白多數席次下,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放寬被法官判緩刑者可參選規定,另外界關注的「高虹安條款」也順利三讀,三讀修正後,被法院判「易刑」如社會勞動等也可參選。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曾犯貪汙、國安法等重大刑案,被判有期徒刑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鑑此,為避免參選人因被法院判緩刑而喪失參選資格,朝野立委均有提案放寬限制,排除緩刑不可參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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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後,除緩刑者可參選外,被法院判「易刑」如社會勞動等也可參選。第26條增加「但宣告緩刑或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保障輕罪者選舉資格。
廣泛討論時,民進黨立委李柏毅表示,對於黑金、國安、詐欺涉案的都支持排除不得參選,但民眾黨究竟為了誰,將「易刑」如社會勞動等也可參選。國民黨可以接受一個市長打電話到委員會指揮修法?他強調,不要因人修法,三讀時間推遲到9月4日以後,甚至明年元旦,不然就是因人設法、因人修法。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這次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法邏輯「寬嚴並進」,一方面維護政治廉潔,另一方面也要兼顧憲法參政權的比例原則。這次明確將重大詐欺犯罪不得登記為參選範圍,放寬部分也展現法律應有的理性溫度,過去法規漏洞將極其輕微犯罪,過失犯、被法院宣告緩刑更生可能都剝奪終生參政權,法院若給「易刑」處分代表可以改過自新,若法律都承認不再行使刑罰,卻要加上無限期的政治制裁,則不叫嚴格而是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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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強調,法官若認為犯罪有褫奪公權加以判處,以外卻在選罷法用行政罰限制參選權,是一個違憲的法律,因此選罷法應該大修。他直言,民進黨要判兩年而緩刑可參選;卻反對判六個月得易服社會勞動可參選,完全沒顧慮到憲法主張。這次修法是普遍性的,及於所有國內犯輕罪者能夠參選,是一個天經地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