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雇主會和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勞動部今天表示,雇主不可用在職訓練、依法須辦理的訓練等為由簽訂最低服務年限,若勞工提前離職,雇主要求返還金額也應依比例計算。
勞動部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許多行業雇主會以最低服務年限搭配違約金約定,要求勞工在一定期間內須留在事業單位內服務而不得任意轉職,若提前離職,勞工就必須負擔高額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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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厚偉表示,雇主與勞工簽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依法須有2項要件之一,包含雇主須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前者較常見案例就是機師,許多雇主會負擔培訓費用,後者則常見於科技業挖角具有技術證照的員工等。
不過,王厚偉表示,實務上發現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有一些爭議案例,因此今天發布通函釋疑相關規定。
王厚偉提醒,如果是公司內部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或依法應辦理法定訓練等所生費用,雇主都不能以此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也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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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厚偉說,雇主如果是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理補償,也應明確告知,而勞工若是在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雇主要求勞工返還的金額必須依還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可以要求全額返還。
王厚偉指出,勞資雙方如果對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或留任獎金返還等事項發生爭議,可檢具具體事證資料,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