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0日電)苗栗縣警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張登輝偵辦槍擊案,涉嫌包庇幫派由王姓少年為他人頂罪持有制式手槍,法院一審依公務員包庇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判處6年徒刑,可上訴。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指出,民國111年9月竹南分局轄內發生幫派分子尋仇槍擊案件,時任竹南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張登輝明知王姓少年為他人頂罪,仍與涉案幫派分子老大約定,僅帶走涉案制式手槍1把、王姓少年和作案車輛駕駛殷姓男子等2人,不再追查實際非法持有槍枝與開槍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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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提到,為製造警方查獲槍枝、逮捕假象,張登輝事後將王姓少年、殷男載往新竹市十八尖山停車場,將涉案制式手槍丟至作案車輛內,指揮另名小隊長曾裕麟及鄭姓偵查佐錄製不實搜索查緝影片,偽造刑事證據,將王姓少年移送少年法庭。
王姓少年在少年法庭調查中翻供吐實,檢察官認張登輝涉嫌包庇持槍,並發現113年1月間,張登輝使用兒子名義,向中古車行購買售價新台幣273萬元的保時捷汽車,購車款中現金113萬元來源可疑,與其收入顯不相當,儘管張登輝說明現金來源為平時放在身邊的90餘萬元及胞弟奠儀約40萬元 ,但法官不為採信。
案發後張登輝遭停職、曾裕麟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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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審酌張登輝職司竹南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本應持身廉潔及公正打擊犯罪,卻為掩飾真正犯行者,以「喬人」、「喬槍」方式包庇實際犯罪之人,且對該案後增加113萬元不明財產,故為虛偽不實說明,依犯公務員包庇非法有制式手槍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分處有期徒刑6年、1年,併科罰金10萬元,113萬元為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
至於曾裕麟,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考量犯行非居於主導地位,且坦承犯行、具悔悟之意,宣告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