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陸配李貞秀不滿中選會發函立法院註銷她的立法委員名籍,並公告許忠信遞補立委,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今天認定李貞秀未循訴願程序,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裁定駁回。可抗告。

民眾黨立委、陸配李貞秀身陷國籍及立委資格爭議,民眾黨中評會4月13日決定將李貞秀開除黨籍。中選會函請立法院註銷李貞秀名籍,並於4月15日公告遞補者為民眾黨籍的許忠信(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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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不服原處分及立法院依據原處分後續作成「通知李貞秀喪失立法委員資格」相關「行政行為」,未經訴願,就中選會及立法院為對象,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10號),併以李貞秀擔任立委有期限限制,若待本案訴訟確定,任期恐已屆滿,而有急迫危害情形為由,因此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收案後,今天就聲請停止執行部分,裁定駁回,可抗告。

法院表示,李貞秀就中選會作成的原處分及「相關行政行為」不服,未循訴願程序,就此處分的停止執行,也不曾向訴願機關聲請,她逕向法院為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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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李貞秀遭開除黨籍,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李貞秀已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相對人為台灣民眾黨,北院分案審理中。(編輯:謝雅竹)1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