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台北地方法院於3月26日一審重判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台北地檢署今(30日)就涉京華城案的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等人提出上訴,並指柯文哲、沈慶京的部分有量刑過輕之虞。

北檢指出,對於柯文哲、沈慶京、眾望基金會前董事長李文宗、木可公司負責人李文娟、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應曉薇顧問吳順民就「犯罪事實及刑」部分提上訴;另對北市都發局前都發局長黃景茂、國民黨北市議員應曉薇及會計師端木正的量刑部分提上訴;至於認罪的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北市都委會前執秘邵琇珮,均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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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說,就圖利罪部分,原判決漏未認定柯文哲、沈慶京於1112月間共同施壓證人林崇傑部分,致犯罪事實之論述及量刑基礎未能完整,應予再行審酌;另就收賄罪部分,原判決就柯文哲遭訴收受沈慶京交付之現金賄款1,500萬元不另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北檢主張,柯文哲收賄及沈慶京行賄的金額,應再加上該工作簿所載的1,500萬元,總額共計1,710萬元(210萬元+1,500萬元),才符合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