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男子蘇耀輝86年間涉犯土城砍殺夫婦未遂,遭判8年定讞。蘇男聲請再審獲准,高院今認定蘇當初測謊鑑定及圖譜判讀、被害人指認凶手程序均有瑕疵等,罪證不足判無罪。可上訴。

對此,台灣高檢署表示,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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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蘇耀輝遭指控涉嫌於民國86年11月27日上午7時許,頭戴全罩式安全帽,夥同姓名不詳的成年男子各持1把小型開山刀,共同於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民宅砍殺詹姓男子及其潘姓妻子。

詹姓夫婦告訴警方,曾檢舉拆除違建住戶而訴訟,並描述歹徒面貌的特徵與身材等情形。警方旋即提供包括蘇耀輝在內的多張照片,詹姓夫婦明確指認出行凶歹徒之一即是蘇耀輝。

蘇耀輝於94年9月8日遭最高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徒刑定讞,蘇耀輝不服而開始逃亡。蘇耀輝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准許再審,經檢方抗告,最高法院今年初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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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開啟再審審理期間,蘇耀輝庭上表示,本案迄今已經快30年了,人的一生有幾個30年...「我最心痛的事情是我兒子過世的時候,我僅能躲在後面料理後事,因 為逃亡的關係無法出面」;全案日前辯論終結,今天宣判。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表示,本案在無安全帽、無兇刀、無血衣、無指紋與腳印等物證或生物跡證的情況下,檢察官據以起訴蘇耀輝涉犯殺人未遂犯行的主要憑據,是基於供述證據(指認與測謊),以及承辦員警與鄰居的證詞、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等間接證據。

但高院合議庭認為,這些間接證據僅能證明被害夫婦有 遭人持刀砍殺、受有傷勢,無從證明夫婦的指認可以採信,也無從補強蘇耀輝涉犯本案。

高院認為,就夫婦指認部分,合議庭認為案發後承辦員警對夫婦進行的指認程序,具強烈暗示效果而有瑕疵,而且原審承審法官在案發地點及法庭上,由夫婦指認所進行的勘驗程序,因屬以證人的主觀記憶為勘驗對象,因此所為的證據調查也不合法,均不能作為蘇耀輝有罪的補強證據。

此外針對測謊鑑定報告結果,高院合議庭認為調查局調查官對蘇耀輝所實施的測謊鑑定及圖譜判讀有明顯重大瑕疵,此測謊結果不足採信,也不能作為蘇耀輝有罪的補強證據。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檢察官所建構並據以起訴的案件理論,並沒有客觀事證可以佐證,原審未詳細勾稽比對、耙梳整理事情發生的脈絡,判決蘇耀輝有罪,明顯有誤,蘇耀輝否認犯行為有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決,宣判蘇耀輝無罪;檢察官得上訴,蘇耀輝不得上訴。

另一方面,合議庭法官透露本案重點思維在於,在缺乏任何客觀物證下,檢察官與原審法院完全仰賴「供述證據-指認與測謊」定罪。指認與測謊看似科學與親眼所見的鐵證,實則隱藏著人類認知與偽科學的巨大盲區。(編輯:林恕暉)1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