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7)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修正案,正式納入「補償機制」。未來教師若因調查遭停聘,但最終責任不歸屬於教師,應補發停聘期間的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保障其經濟權益。

依現行《教師法》第25條規定,教師因暫時停聘,經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可依規定補發本(年功)薪,但占薪資約四至五成的學術研究加給並未納入補發範圍。

全站首選:訪中480萬全民買單 國民黨:對比卓榮泰包機看球「做法光明正大」

此次修法補齊制度缺口,明定教師停聘原因消滅並復職後,應補發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修法背景源於校事會議機制實施後,引發校園濫訴疑慮。部分教師因接受調查遭暫時停聘,期間待遇受損,甚至出現誤檢舉與濫用申訴的情況。教育現場反映,相關制度已對教師專業尊嚴及教學環境造成壓力,影響校園生態。

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於三讀後發言指出,此次修法旨在確保教師於證明清白後,其薪資與權益能獲得完整保障,並透過制度性補償,回應教育現場對公平與尊嚴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