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7)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也明定經處死刑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今年1月29日初審《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時,通過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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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規定,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三讀修正後條文,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定義何謂「被害人」。此外,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