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7)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草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將酒駕、殺害幼童、妨害性影像、兒少性剝削及詐欺等多項犯罪納入,以強化對高風險再犯行為的防制。
現行條文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涉及強制性交、殺人、傷害等重大犯罪,且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者,得予羈押。此次修法則進一步擴大適用罪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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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明定,預防性羈押事由新增多項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害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以及刑法第302條之1妨害自由罪等。
此外,修法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以及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一併納入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
此次修法背景之一,為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件持續增加。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提案指出,相關犯罪對兒少權益傷害甚鉅,應透過制度強化保障兒少福祉。
另一方面,民眾黨團版本也強調,詐欺、兒少性影像與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重,且具有高度再犯風險與社會危害性,應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以提升整體治安防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