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處理社福團體內勞資問題的「社福勞動申訴平臺」成立以來,處理申訴案件延宕,依規定需2個月結案,但確有拖達1年9個月情形。監委調查時,衛福部除了強調所處理案件複雜外,還回復監院,「申訴案件多屬當事人不愉快經歷,不宜重複回憶」,暫無簡化程序或縮短整體辦理時程之規劃。

為處理社福團體內「薪資回捐」等勞資問題,衛福部2021年成立「社福勞動申訴平臺」,並於2024年底公布該年度共受理27件申訴案件(含112年度續追案1案)。依規定,應於受理申訴後2個月內回復處理結果,但實際執行情形顯著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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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幼玲、王美玉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規定案件處理時限為60日。然而,113年度受理之27案中,僅10案於60日內辦結;其餘逾60日辦結之案件中,5案辦理期間顯著延宕,分別長達346日(約1年)、377日(逾1年)、642日(約1年9個月,近2年),明顯超出合理期間。

進一步檢視,勞動主管機關雖偶有逾期,多仍屬合理;相較之下,社政主管機關處理時間明顯過長,為延誤主要來源,並嚴重影響民眾對政府即時回應及保障權益之期待。

衛福部以「社會福利職場勞動爭議案件涉及多重主管機關及複雜事實」為由,認為案件辦理時間較長屬合理;但監院檢視,113年度受理之延宕案件皆非「難以認定之困難案件」,卻仍有辦理期間逾1年甚至近2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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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表示,當申訴制度無法於合理期間內發揮救濟功能,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案件進度掌握不力,致民眾須於1年以上才能得知案件結果時,已難以信賴政府行政作為之公平性與效率,進而動搖政府施政基礎及整體公信力,衛福部核有怠失。

此外,衛福部回覆監委除了稱「案情複雜、辦理時程較長」,還表示「申訴案件多屬當事人不愉快經歷,不宜重複回憶」,並表示暫無簡化程序或縮短整體辦理時程之規劃。

監委表示,衛福部雖已建置社福勞動申訴平臺,但該平臺於受理案件後,就涉及勞動法令部分,實際仍僅依權責函轉勞動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其處理方式與勞工透過勞動部民意信箱、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各地方縣市政府1999服務專線,或逕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者,於實質運作上並無顯著差異。

因此,社福勞動申訴平臺並非另行建立勞動申訴管道。申訴人若僅涉及勞動法令問題,可直接透過既有勞政管道申訴反而更為迅速。

監委認為,該平臺的核心功能,在於作為社政主管機關掌握社會福利機構運作、保障社福人員權益及監督政府補助或委託經費使用的重要管理工具。但衛福部尚未建立將申訴查處結果制度化連結於補助審查、委託評選、履約管理及風險控管之機制,致部分機構即便屢遭申訴,或查有違反勞動法令、薪資未全額給付等情事,仍可持續承接政府委託或領取補助經費,未能作為有效警示、篩選或風險控管之參考,衛福部有必要積極檢討並強化制度化管理。

監委也在調查報告舉出幾個例子包括:

(1) A法人:申訴指出未全額給付薪資、未提供薪資明細、延長工時未依規定,以及疑以社工名義申請加班費未給付,並申領修繕補助未實際執行,涉虛報或不當使用薪資及補助經費。衛福部無法確認虛報或補助經費部分情事,但表示A法人違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之勞務採購契約,依契約扣除違約金200元。然而,A法人於110至115年間持續承接政府公彩補助,未曾中斷,多為延續性社福服務方案,顯示現行制度未能將違規查核結果即時反映於補助管理。

(2) B法人:申訴指出未全額給付工資、未辦理投保及退保手續。嘉義縣政府調查確認違規,並分別裁處各2萬元;勞動部資料亦顯示B法人多次重複違規,缺乏改善意圖。雖B法人於113至114年間補助案量略減,但仍持續承接政府補助,且減少原因多為原計畫結束,而非因申訴或查核結果受管制,顯示制度未能即時將查核結果納入補助審查。

(3) C法人:申訴指出未經社工同意使用私章於薪資文件、要求以現金繳費及家人名義開立捐款收據,並疑有補助經費核銷不實。衛福部調查確認多項勞動法令違規,裁處19萬5,000元;4名陳訴人中3名申請勞資調解成立,並獲補償。C法人於110至112年間固定承接補助案,113至114年間未再有新案,多因原計畫結束,而非查核結果管制,顯示制度對補助案持續監控及違規連動仍有檢討空間。

監委認為,衛福部尚未建立將申訴查處結果制度化連結於補助審查、委託評選、履約管理及風險控管之機制,致部分機構即便屢遭申訴,或查有違反勞動法令、薪資未全額給付等情事,仍得持續承接政府委託或領取補助經費,未能作為有效警示、篩選或風險控管之參考,顯示衛福部有必要積極檢討並強化制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