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今(26日)下午2時30分一審宣判出爐。北院宣判,柯文哲遭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13年,圖利罪、公益侵占各為2年、3年6月,背信2年6月,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若一審被判超過10年,即使尚未定讞,被告仍不能登記參選正副總統,意即宣告柯文哲已喪失角逐2028年正副總統的資格。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有16種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中,第10項「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參選,也就是只要一審或二審遭判10年以上,就算可上訴、還未定讞,被告也不能參選正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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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在起訴中對柯文哲求處28年6月重刑,該案自2024年偵查後,歷經長期審裡,始終是政壇與司法界高度矚目的焦點,柯文哲方依法仍可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