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提名的檢察總長被提名人徐錫祥自傳裡提到,最驕傲的是於彰化剛擔任4個月的菜鳥候補檢察官,相驗時,聽取一名吐血一週都沒醫治於看守所死亡的人犯的老婆喊冤。查出員林最大密醫醫院竟是該看所契約醫院,進入看守所為受刑人醫治,卻沒能有效醫治,導致受刑人死亡。他也強調,自己32年檢察官,從不接受關說,也不關說案件。

總統賴清德13日提名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先生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總統府並於今日已將咨文送交立法院。根據已送達立法院的咨文,徐錫祥在3月13日定稿的自傳裡詳述他的32年檢察官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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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錫祥稱,他出生於臺灣彰化縣溪湖鎮,先父母小學畢業,從事繡學號、車布邊、車鈕扣的工作,教育程度不高,但對子女教育非常重視。他於民國66年進入省立臺中師範專科學校,接受成為一名小學教師的五年教育,71年畢業後分發至桃園縣入德鄉,後報考中興大學法律系夜問部插班考試,以第一名的成績畢業,並順利的考進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那是一段半工半讀,日夜匪懈的辛苦過程,同時須兼顧工作及學業,承受雙重的壓力。

徐錫祥稱,82年12月8日分發至台灣彰化法院檢察署,擔任檢察官工作,最驕傲的是在83年4月,也就是分發4個月候補菜鳥時,輪值假日外勤,一名看守所人犯死亡案件,相驗時死者老婆跟他喊冤,說死者因毒品案件在彰化看守所執行,已經吐血1週,都沒有妥善醫治,他告訴她,如果妳說的是真的,他一定會追查到底。

為了擔心偵查動作遭窺知,未動用司法警察,在幾位同事的幫忙下,他破獲員林最大的密醫醫院,院長雇用5位密醫為民眾看病開刀,因為該醫院係彰化看守所的契約醫院,才讓密醫有機會進入看守所為受刑人醫治,未能做有效的醫治行為,導致受刑人死亡,本件有罪判決確定,他還主動協助家屬取得高額的和解賠償金,更讓法務部通令爾後入所醫治人員須附醫師執照影本之政策指示,維護受刑人身體及生命安全,保障了受刑人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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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錫祥也在自傳一一詳細他辦過的幾個大案。包括,107年九合一選舉在新竹曾領導全署偵辦竹東鎮賄選案,6天內訊問1,000名被告,行賄之2名候選人均有罪判決確定,當選人也當選無效,創下單一賄選案件人數最多的紀錄,也有效遏止不法,維護選舉的公平性等。

他強調,值得強調的是:
(一)擔任檢察官32年,從不接受關說,也不關說案件
(二)遵守法律程序,確保人權保障
(三)積極用心,追查事實,不輕易放棄,也不輕易放過
(四)事前有計劃,遇事果斷,不拖泥帶水
(五)謙和守禮,擅於協調溝通
(六)忠於國家、人民,不畏強權
(七)溫暖有感,具愛心及同理心
(八)具領導統御能力,帶人帶心,身先士卒

對於未來工作之期許,他表示,民眾對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期待,不僅僅是對一個職位的要求,更是對國家司法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寄託。德國刑事法學界的名言: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人,是最客觀的官署,為國家意志的執行者,而非政府的傳聲筒。檢察官應力求真實與正義,因為他明白顯露出片面打擊被告的狂熱,將減損他的效用興威信;他也知曉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罰才符合國家利益。是以作為指揮監督各級檢察官的檢察總長,應保持政治的中立性、具備深厚的法治素養,以及捍衛人權的無畏勇氣。

徐錫祥自許要做到理想檢察總長的幾點核心:

(一)堅守政治中立,帶領檢察官作捍衛司法的長城

檢察總長掌握國家最高偵查權能,其最基本也最難能可貴的特質應是「不偏不倚」。在政黨更迭與政治角力的浪潮中,阻絕政治干預,確保檢察體系不淪為政爭工具。並以程序正義為重,無論涉案者身分高低,皆以法律為唯一準繩,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二)引領司法朝向公平、公正的穩定性發展,贏取人民信賴最高檢察署不只是辦案機關,更是政策與法律適用的領航者。
檢察總長負有統一法律見解的任務,一方面手握非常上訴權柄。首先應透過非常上訴,減少裁判歧異,增加司法的可預測與穩定性。另一方面,檢察總長也是檢察一體的最高中心,在偵查階段應經由引導新興法律爭議問題的研究與討論,統一追訴標準,並避免不同檢察官處理同類型案件的歧異認定,造成國民對檢察官公正性的質疑。當檢察權行使具有公平、一致性,才會贏得人民的尊敬與信賴。
(三)優化檢察體制
改善基層檢察官過重的工作負荷,精進偵查效能,將積極整合各類辦案資源及科技偵查工具,讓司法資源能精準打擊重大犯罪,如國安、選舉查察、電信詐騙、貪瀆、組織犯罪、妨害綠能產業發展。

(四)捍衛人權與平反冤錯
打擊犯罪的同時,兼顧被告權益。指引檢察官辦案不應只追求「定罪率」,更應有勇氣認錯與糾錯。積極推動平反,善用檢察總長所擁有的非常上訴職權,對於違法冤案,主動提起非常上訴。且檢察官亦有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的職權,最高檢察署有職責發動個案之檢討,指引檢察官必須勇於面對蒐證瑕疵、過去科技的有限性、證人證詞的可靠庭等主客觀條伴侷限,對於可能的冤錯案件,重新檢視證據在當前科技下有無進一步釐清的機會,有無發現其他足以動搖的新事實、新證據,必要時,勇於提出各項法定救濟。

此外,應從檢討疑似冤錯個案中,檢視原本各項偵查作為的妥適性,通盤檢討改進,策勵未來,避免日後類似的事件發生,才能有效發現真實,避免爭議,並保障人權。

(五)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權益
在偵查過程中,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防止輿論審判對當事人或訴訟上之關係人造成不可逆的傷害。並在追訴犯罪的同時,照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並無當事人地位,相關訴訟權利只能透過檢察官來主張。檢察官應重視被害人對於正義的殷殷期盼,並避免在追訴過程中,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六)妥適運用檢察一體,發揮團隊辦案效能檢察權的性質具有一定的積極性,而個別檢察官行使職權則具有自主性及獨立性。檢察一體除了在避免個別檢察官追訴裁量或法律適用有不一致之處,造成犯罪追訴標準不一的情形外,積極面則具有統合偵查,指揮、協同辦案、整合偵查人力與資源的功能。尤其面對重大矚目案件,檢察官辦案的壓力不僅是因案件本身的龐大與複雜度,更有來自外界各方不信任的壓力,如排山倒海,形成辦案不小的干擾。檢察總長應該依照檢察一體,以團隊辦案的精神,督促並與檢察首長擔負起外界壓力,讓檢察官專心辦案,並督導檢察官善用集體智慧,分工協力,完備正當程序的要求,回應外界對個別檢察官能力可能不足或可能濫權的質疑。

(七)具備前瞻思維,因應新時代挑戰
因現代犯罪已轉向數位化、國際化。檢察總長應具備國際視野,引導檢察體系升級,推動國際執法合作,強化與各國執法機關的連結,解決跨境洗錢與網際網路犯罪的難題。

(八)公共責任與透明度
個人認為基於民主正當性的要求,檢察總長所帶領的檢察體系亦應對社會負責,在不觸及個案偵辦的前提下,應朝向偵查政策公開,並對影響公共利益或公眾矚目之重大案件適時對外提出適當之說明。

徐錫祥說,檢察總長,應是兼具「剛正不阿的法治脊梁」與「悲天憫人的正義使者」。不需要在聚光燈下展現英雄半采,而寧在卷證與法典之間,為人民守護對公平正義的殷殷企盼。當人民相信司法不再是威權的武器,而是公理的最後堡壘時,這便是對總長最輝煌的勳章。正如德國二戰後著名的黑森邦檢察總長 Fritz Bauer 所說:「我想要成為一個真正服務於法律正義、人性與和平的法律人,而不是只說些空話。」如果有機會擔任檢察總長,我會全心全力以追求法律正義、關照人性與和平的精神,腳踏實地帶領檢察體系,不負國家與人民的託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