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3日電)菲律賓籍移工尼克因不滿同鄉葛雷恩告知妻子他在台灣有女友,於宿舍縱火並持鐮刀揮砍葛雷恩致不治,歷審均依殺人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分處15年、6月刑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內容,尼克與葛雷恩同為菲律賓籍移工,住公司員工宿舍。尼克為挽回與他分居的妻子婚姻,於民國111年12月至112年1月返回菲律賓,期間得知葛雷恩曾向其妻述及他在台灣另有女友,心生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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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於112年11月18日至22日間,購買汽油、瓦斯噴燈等,連同鐮刀藏放於宿舍;23日凌晨0時許,趁葛雷恩與另一名室友熟睡時,在房間潑灑汽油,以瓦斯噴燈點燃引發大火,隨即從外面拉住房門阻止2人逃脫,並持鐮刀往葛雷恩頭頸揮砍,迫使其退回房內,之後又潑油助長火勢。

葛雷恩及室友雖趁隙逃出,但葛雷恩因受有顏面、軀幹等燒灼傷,頭部、胸背等多處刀傷及骨折,經救治仍於112年12月16日死亡;室友受有手腳、背部等燒灼傷,送醫治療後倖免。

全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結,依殺人罪判尼克有期徒刑15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於刑期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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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關於尼克殺人罪部分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也無任何違誤或不當,所為量刑也屬妥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尼克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並未違背法令,於本月1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