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3日電)男子彭郁翰聲稱因不滿威震集團成員吳明達派人收保護費,於台北天龍三溫暖外連開5槍,導致吳明達與友人受傷。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彭郁翰11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去年12月宣判時的新聞資料,彭郁翰不滿吳明達指派小弟向他經營的咖啡廳收取保護費,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持槍彈前往台北市天龍三溫暖外埋伏,而後趁隙朝吳明達射擊5槍後離去,導致吳明達左手掌、左大腿中彈,其中1槍射中吳明達友人右小腿。吳明達與友人經送醫急救後,倖免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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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彭郁翰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合併執行1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承審合議庭審酌,彭郁翰於二審期間與吳明達的友人和解並給付賠償金,殺人未遂罪部分量刑基礎已有變更,應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彭郁翰明目張膽在市區開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公然挑戰法秩序,考量其飾詞否認、未與吳明達成立和解等情狀,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部分駁回上訴,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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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郁翰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未違背法令,於本月10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