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1名女子113年間在北捷板南線列車持美工刀傷人,造成1名男學生臉、頸受傷。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4年6月。二審今天認定她患病行凶,原審量刑過輕,判7年徒刑、刑後監護2年。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王姓女子患有思覺失調症,民國113年11月8日晚間10時許,她從台北捷運新埔站上車,搭往頂埔方向。列車行駛途中,她拿出隨身攜帶的美工刀朝鄭姓學生攻擊,導致學生左臉、左頸及左耳等處撕裂傷等。鄭姓學生當下奮力抵抗,民眾也上前協助壓制王女,才未造成更嚴重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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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表示,這起事件造成6節車廂的民眾驚慌逃竄,還有3名乘客在逃跑時受傷,列車到站時間延誤達原本的6倍,也影響後續班次。事後,不少民眾對捷運安全產生不信任,不敢搭捷運。
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判王女4年6月徒刑,刑後施以監護2年;檢方及王女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認為,王女行為構成殺人未遂罪、妨害鐵路事業罪以及大眾捷運法的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功能正常運作罪,從重依殺人未遂罪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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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表示,王女當時因幻聽症狀影響,致辨識行為能力減低,以為鄭姓學生是跟蹤騷擾她的人而決意反擊,且在行凶前,僅匆匆瞥了一眼鄭姓學生,而無法判斷17歲的鄭姓學生是否已經成年,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但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王女在行駛中的捷運列車上,持利刃攻擊致命部位,手段惡劣,不僅造成被害人身心創傷,也引發社會恐慌,原審量刑過輕,依殺人未遂罪判處7年徒刑,刑後監護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