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與家族成員共8人涉住院詐保5570萬元遭訴,歷審均認罪證不足判無罪。張女及楊姓家族成員在檢方偵查期間遭羈押共121日,北院決定准予補償母女共96萬8000元。

台北地檢署於民國109年間偵查終結此案,認定張女與丈夫、女兒等家族成員共8人涉嫌向精神科醫師誇稱精神頹廢等症狀,順利住院後請領保險理賠共新台幣5570萬餘元,依詐欺罪嫌起訴;不過,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疾病有家族遺傳等因素,依罪證不足判8人無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也判決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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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院刑事補償決定書,張女及楊姓家族成員在檢方偵查時,於107年12月20日起至108年4月19日止遭羈押,共計羈押121日;2人請求就羈押期間以每日5000元計算,分別准予補償各60萬5000元。

北院審酌2人所得狀況、羈押期間所受身體及精神上的痛苦、名譽減損、自由受拘束等一切情狀,認2人以每日4000元的標準請求補償,應屬適當,依此核算後,合計准予2人各48萬4000元;如不服,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