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3)日針對新任立法委員李貞秀表示申請放棄中國大陸國籍遭拒一事回應指出,據李貞秀所述內容,可證明其仍具有中國大陸國籍。內政部強調,擔任我國立法委員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必須遵守《國籍法》第20條規定,於就職前辦理放棄我國以外之國籍,並提出已放棄的書面證明;若申請遭拒絕受理,亦應提出相關佐證證明,以確認其於2月3日到職前已著手辦理放棄中國國籍。

內政部說明,《國籍法》第20條明確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欲任公職者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以確保公職人員對國家之單一忠誠義務。立法委員同樣適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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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釐清事實,內政部已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函請李貞秀女士確實依規定辦理,並於2月2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今日因李貞秀說明已向中國大陸辦理放棄國籍,再次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協助提供已辦理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