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配偶李貞秀今(3)天將宣誓就職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是否放棄中國籍引發矚目。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已函請李貞秀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放棄中國大陸國籍,並在2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抵李貞秀國會辦公室,並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的證明影本給內政部。

內政部重申,原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在台設籍滿10年規定,當選後就職前,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資格規定。兼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籍,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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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強調,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規定,中國大陸人民有配合提供情報義務。若原中國大陸人民在台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會面臨法律義務衝突,也可能因擔任中華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要求提供線索。

內政部指出,因此國籍法第20條規定,除維護中華民國國家利益外,也保護這些人擔任民選公職可能面臨的矛盾及風險。若立法委員未在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針對立委是否有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委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內政部說明,已於1月30日函請李貞秀確實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又於2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抵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因陳智菡指出李貞秀已申請放棄國籍,內政部作為國籍法主管機關,已再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影本給內政部,以作為處理國籍案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