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遠雄建設董事趙藤雄涉弊案遭訴後,投保中心提出解任董事職務訴訟,一審認定無證據證明趙藤雄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重大事項,判決駁回;經上訴,二審今駁回,可上訴。

趙藤雄被控涉及掏空遠雄人壽以及土城、新莊開發等弊案,台北地檢署於民國106年10月間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趙藤雄等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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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趙藤雄與遠雄建設董事長趙文嘉、董事許自強,明知遠雄建設子公司遠雄營造、從屬公司東源營造分別借用5家營造公司名義,向遠雄人壽承攬14項工程,規避保險法關係人交易限額。遠雄人壽並以不合營業常規方式,未支付營造相關利潤,間接造成遠雄建設損失新台幣6億餘元。

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任趙文嘉、趙藤雄及許自強的董事職務。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投保中心未能證明趙藤雄等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或違反法令的情形,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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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認定,爭議的14項工程,契約記載當事人為遠雄人壽與億東等5家公司,且億東公司確實指派專任技師及人員進駐工地,實際參與管理與履行承攬責任,並非單純出借牌照。

二審也依國際會計準則「主理人」指標認定,億東等5家公司須負主要履約責任,並承擔存貨與信用風險,具備實質承攬人的特徵。

二審指出,遠雄集團採總管理處體制統籌人事、財務及採購,遠雄營造並未實際負擔14項工程成本或盈虧風險,客觀上不存在應揭露而未揭露的關係人交易,也沒有應收取而未收取報酬的損害。

至於補稅裁罰部分,目前仍在行政爭訟中,且相關事實認定與本案不同,難以據此認定遠雄營造已受財產損害。

此外,契約記載遠雄營造為連帶保證人部分,經查是行政作業疏漏,相關人員締約時並不知情,也未進行內部背書保證程序,未納入趙藤雄等人的實質決策範圍;且遠雄營造未曾履行保證責任,並無資產流失,情節尚未達解任程度。

二審因此認定,投保中心未能舉證證明趙藤雄等3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事項,本件請求解任趙藤雄等3人董事職務,為無理由,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另外,趙藤雄涉掏空遠雄人壽及相關弊案部分,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等罪判處7年徒刑,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部分無罪;同案被告周勝考違反公司法遭判刑6月,另涉貪污等罪判刑10年。全案經上訴,目前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編輯:林恕暉)1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