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2日電)台南養雞場老闆林奕銘和前員工謝姓男子勞資糾紛,謝男去年到養雞場外燃放鞭炮引起林男不滿,持木棍攻擊謝男,且推落橋下致死,一審、二審均判刑1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林男是謝男前僱主,2人有薪資糾紛,謝男於民國113年2月7日、8日連2天前往曾任職的養雞場外燃放鞭炮,林男持木棍查看,以木棍揮打攻擊謝男鼻部,並插入口中旋轉,造成謝男傷重無法抵抗。林男再騎乘謝男機車至頂店橋,將機車推落橋下,接著將謝男拖拉至橋上,推落5公尺高橋下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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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於113年12月依殺人罪判處林男13年有期徒刑,林男和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台南高分院於114年8月28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並未違背法令,於本月2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林恕暉)1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