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1)日審議行政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衛福部2024年8月7日預告之修正草案,提出意見表示,該草案納入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新增合理調整申訴管道及相關罰則;明定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等,人權會表示肯定。但行政院版迄未將「融合教育」入法,未符公約精神。

對於「融合教育」,人權會表示,依據 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促進融合教育,確保所有學習者在同一系統內充分參與,使多樣性得到重視且個人教育需求得到滿足,以符合CRPD 第 4 號一般性意見(第 96 點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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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兒童權利公約(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建議國家確保身心障礙兒少能獲致有效且有品質的融合教育,無論是在都會區或偏鄉,都能提供適當的資源及適格的工作人員,滿足所有身心障礙兒少的多元需求(第 45 點(5) ) 。以及,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關於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少年的教育,國際審查委員關切,有限的資源是實現融合教育的主要障礙(第 62 點) ,建議應優先考慮增加資源,逐步使更多身心障礙兒童及青少年能有機會接受融合教育(第 63點)。

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行條文並未提及 CRPD 第24 條著重之「融合教育」,且行政院於 2025 年 12 月 18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修正草案,其修正範圍亦未觸及第三章「教育權益」 。

人權會認為,有鑑於我國「特殊教育法」已將「融合教育」入法,國家人權委員會重申,政府應依據《CRPD》第 24 條、CRPD 第 4號一般性意見、 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以及《特殊教育法》相關條文,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章「教育權益」,將「融合教育」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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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人權會之整體意見包括:重申現行條文對身心障礙之定義不符公約意旨,亟待修正;推動合理調整至關重要,應有完整配套措施。亦對個別條文提出意見,包括:新增第10條之1(身心障礙者資訊近用及表意權);修正第52條之2(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之無障礙檢測);修正第54條(市區道路、人行道及騎樓之改善計畫);修正第74條、第86條(媒體報導及播送內容之反歧視條款及相對應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