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0)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草案。該修正案由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提出,明定在園區納管前,原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以維持既有經營秩序。

此次修法同時規定,原經核准進駐園區之事業,若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因發生繼承事實,或將事業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而改由該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者,亦不受本條例第15條所定「進駐園區事業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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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量在本次修法前,實務上已發生園區事業因繼承或贈與而延續經營之情形,若一體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恐影響既有業者權益,亦不利產業穩定發展。為落實對農民與園區業者之信賴保護,並維護農業產業經營安定,有必要就相關規定加以明確。

此次增訂條文,係為使既有園區業者能安心進行世代傳承,延續長期累積的經營經驗與技術,特別是促進花卉產業相關技術與專業的永續累積,避免因法規變動而中斷產業發展脈絡。

依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上述有關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受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之規定,其適用範圍將追溯至園區納入管理後,並溯及適用至本次條文修正施行前,以確保過渡期間之案件均能獲得一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