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新北校園命案,高院23日判行凶少年12年、少女11年徒刑。高院表示,因辯護律師聲請修復式司法,法官詢問被害人父母意願,而以加害人孝順為例,經當場拒絕,並未要求接受此方案。

新北校園命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3日依殺人罪,加重判處涉案少年12年、少女1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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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父母受訪及聲明表示,少事法保護壞人,少年經法官引導才道歉,非真心悔改,判刑未達預期30年徒刑,無法接受判決結果,「我們小孩的命都沒了、誰來幫我們的小孩回復生命、談什麼修復、要修復什麼」等語。

另外,二審法官曾詢問死者父母「你願意接受(凶手)好好孝順你嗎?」引發輿論撻伐。

台灣高等法院26日深夜11時49分發布新聞資料,澄清說明,本案的前手法官(非現合議庭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因少年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修復式司法聲請,因此向被害人家長說明修復式司法的意義,並強調必須以雙方的理解與同意為前提,且被告也須真誠提出可以做到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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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於是詢問被害人家長有無接受各種形式補償的可能性,而以2名少年被告孝順被害人家長為例,經被害人家長當場拒絕後,法官即諭知本案修復式司法暫不處理,並未要求被害人家長接受此方案。

高院解釋,「修復式司法」主要是藉由有建設性的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的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的損害、痛苦及不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的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的社會關係。

為能貫徹精神並提升成效,法官會依被告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後,得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由專業的修復促進者以更充分的時間及更完整的資源來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編輯:李錫璋)11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