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8)日拍板修正《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修正草案。其中,《國安法》修正,對於鼓吹戰爭言論重罰100萬元。此外,對於退休軍公教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若經一審判決有罪,就會暫停發放其一半的月退休金。
法案修正說明,鑑於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滲透手法日趨多元,除在我國發展組織外,尚透過各種途徑拉攏吸收國人參與組織,伺機刺探、竊取機密,危害國家安全,並損及國家利益,為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及中間人責任之處罰規範,並加重處罰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國家安全法」之罪,以及擴大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適用範圍,並於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對於鼓吹戰爭言論及網路內容涉及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等錯假訊息予以適當限制及處理,以完備國家安全法制。
針對《國安法》第四條修正,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空間及網際網路空間。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違反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新增第四條之一,為避免境外敵對勢力或在地協力者利用網路從事滲透與認知作戰,如散布錯誤或虛假訊息、利用 AI 技術產製、偽冒我國政治人物談話等相關不實或不當言論,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如情節重大,或避免急迫危險,有處置必要者,內政部得對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權限,不用先會商相關機關。
為保全相關證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於一定期間內保留相關資料,並負有依內政部調取通知提供資料予該部的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如違反規定,未保留資料180日或未提供資料,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資料者,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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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第七條,為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立或實質控制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危害國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現役軍人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的行為,將加重其刑,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新增,「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