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召開公聽會,與會學者專家認可要透過法制化工作,確保助理的權利與義務,不會因此就讓助理費變成民意代表的實質薪資,但就助理費定位、要用修法還是另立專法處理等議題,言詞交鋒、意見不一。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出助理費除罪化修法,引發討論。修法重點包括,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助理若干人,由委員聘用。助理健康檢查費用、文康活動費用及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相關費用,由立法院編列一定數額預算補助。補助費用由立法院撥予立法委員統籌運用,免檢據核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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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開健全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聘用助理制度公聽會,討論民意代表聘用公費助理的法律定位、未來改革方向或修法建議等。
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明,助理是立委最好的夥伴,要善待及支持助理的各項權益,希望藉由今天的機會,聆聽各界意見,大家一起努力打造健全、優質的助理聘用制度。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提到,助理費是助理薪資,不是立委薪資,而國家補助民意代表的各種經費,不會因此就讓經費變成民意代表的實質薪資,況且所有的公家資源,在請領時必須檢具單據、符合法定用途,才能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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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認為,好的制度應該是要給予主事者更多彈性,但這個彈性不是把助理費變成自己的薪資,更加不是請款時不必檢據核銷,她不贊成把公費助理制度放在立法院組織法中規範,而是應該用專法或辦法來規定。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蘇子喬表示,陳玉珍的修法版本是傾向把助理費定義為立委的實質薪資與補助,賦予立委統籌運用的權利,他認為這樣的設計雖然能解決核銷手續或促成擴大彈性等,但也可能為立委帶來一些風險。
蘇子喬解釋,按照稅法的原理,倘若助理費被定位為立委實質薪資,可能會有稅務認定風險,也會衍生比較複雜的扣繳責任。此外,如果朝此修法方向,立委必須概括承受所有的雇主責任,倘若未來有法律責任或賠償壓力,要由立委獨自承擔。
蘇子喬也提到,關於修法建議,他認為可以朝制定專法的方向來做努力,這可以在法律中較完整寫入助理的實質保障等,希望藉由此次機會,將國會助理制度進一步完善。
開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副教授仉桂美認為,立委隨選票決定去留,助理隨立委決定去留,理所當然。國會助理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既然助理隨立委同進退,為何還要用一個專法,她認為沒有必要,中華民國什麼不多,就是法律太多了,況且另以專法規範助理權益,並非妥適,容易產生人事法令的扞格。(編輯:張若瑤)1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