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將回收殘值32元電鍋轉贈拾荒老婦,被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引發情輕法重質疑。朝野立委也紛紛提案修法,直到今日已有5個修法版本被提出,最輕都得免除其刑。
根據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由於該法最輕本刑為5年,不符合刑法第235-1條最輕本刑3年以下之緩起訴處分。
雖然該案在起訴後,曾任法官的林石猛則為文表示,他在85年訴字第2580號貪污案,認被告公務員沖洗公家照片4幀附於投稿文章之行為侵害公家法益僅約值新台幣10元,實乃極為輕微細小的無心之過,因認其欠缺「實質違法性」,判決無罪。判決引述的則是參考我國最高法院74年台上4225號判決(擅用他人一張空白信紙,欠缺實質違法性,認不構成侵占罪)。不過,台北地院最後還是判決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因此,朝野立委紛紛提出修法,修法內容包括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2調增定:
賴瑞隆等人提案:「得減輕其刑至其刑之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
林倩綺提案:「減輕或免除其刑」。
蔡易餘等人提案:「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王鴻薇等人提案:「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翁曉玲今日最新的提案則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過,除了翁曉玲的提案還未提報院會外,其餘4個提案都排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待排審。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等於該法如果修法完成三讀,清潔員的32元電鍋案,將因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