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游顥等人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將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範圍,國民黨、民眾黨團2日以人數優勢將草案逕付二讀。對此。律師黃帝穎今(8)日指出,游顥提案將人民財產近14億元送救國團,涉犯圖利罪,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民代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構成圖利罪要件,低消5年徒刑。

黃帝穎發文提及,游顥是救國團既得利益者,曾任南投救國團團友會會長,竟然為了救國團提案修法,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意旨,立委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之「違背法律」,依法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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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於2024年8月1日作成的107年度訴字第1227號判決已判定,救國團就是國民黨附隨組織,資產還財於民,但游顥提案修黨產條例排除救國團,等於把已經還給人民的近14億元資產,又搶回去送給救國團,除了是不公不義的個案修法,更違反行政法院判決的白紙黑字,強搶人民財產,修法圖利救國團近14億元,明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5年以上徒刑。

黃帝穎說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裁定揭示,「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係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公職人員,屬同條所定具高度權力、影響力之公務員,第12條則係規定民意代表假借職權機會、方法圖利之禁制,建立民意代表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從而,民意代表濫權違反上述規定,自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