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7日電)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黃姓女警昨晚執行違規停車取締勤務時遭砍傷,台南市警局指出,嫌疑人很快就被在場兩名員警徒手壓制,但此案情況符合警械使用規定,支持員警使用。
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黃姓女警昨晚在東區取締違規停車時,遭被開單駕駛林姓男子持斧頭攻擊,雙臂及背部撕裂傷,幸有穿著防彈背心,送醫後無生命危險,林男遭當場逮捕。
現正最夯:新版財劃法覆議失敗「府院不採不公布不副署方式」行政院將不執行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透過文字說明指出,警察使用警械須遵守「穿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使用經核定的器械」等規定,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所規範情境,其中包含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台南市警局指出,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等情境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台南市警局指出,第一分局兩名員警昨晚處理違規停車案件,完成舉發轉身準備離去時,收受標示單的男性駕駛突然持器械攻擊其中一名女警背部,情境符合使用警械規定,市警局支持員警使用警械,但此案兩名員警反應迅速,合力徒手將嫌疑人壓制在地,未使用警械。
全站首選:憲法法庭癱瘓中... 法條生效後行政能不執行? 律師警告三大風險
第一分局提供資料指出,警方執勤時除著防彈背心、攜警槍外,另會攜帶防護型噴霧器、警棍、拋射式電擊器及臂盾等應勤裝備,確保執勤安全,員警執勤遭歹徒攻擊,可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視現場狀況使用警械。
第一分局指出,此案歹徒持攻擊性武器近距離突襲員警背部,員警當下瞬間依現場狀況合力將歹徒壓制逮捕,歹徒遭壓制後無攻擊行為,使用電擊器或警槍原因已消滅,處置無違誤,全案依殺人未遂及妨礙公務現行犯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第一分局指出,此案為員警舉發交通違規後所引發非理性突發行為,呼籲民眾如對交通違規舉發結果有異議,可循正常管道及流程申訴。(編輯:陳清芳)114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