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4日電)台中北屯一處社區地下機械停車場,今年7月間發生1歲男童遭車輛壓死事件;檢方查出,余姓車位承租人操作設備未注意,而陳姓保養業者未善盡設備安全責任,中檢前天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台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陳男為機電公司負責人,自民國100年起,受北屯區一處住宅大樓委託負責地下室汽車升降梯及機械停車位維護保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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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於114年7月19日晚間6時28分,駕駛小客車搭載1歲3個月大男童,進入案發地下停車場5號機械停車位,車輛停妥後開啟駕駛座車門,維持開啟狀態,再至後座抱起男童站立於5號機械車位停車板上。

此時,余姓機械停車位承租人,以「倒車」方式進入汽車升降梯,並按下B1鈕後,升降梯尚未降至B1地面狀態下,隨即按下4號停車位操控鈕,致5號機械停車位開始下降。

劉男車輛駕駛座車門,因機械車位下降以致卡住水泥地面,以致車輛駕駛座側車身逐漸離開停車板地面,過程中余姓承租人雖聽聞呼救聲,但因汽車升降梯上操作盤,欠缺機械停車位緊急停止按鈕,以致無法停止下降,過程中男童滑落至5號停車位底板,而遭翻落車輛壓中頭部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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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機電業者應將操作盤,設置於目視可以確認人員及車輛安全出入安全位置,或應設置反射鏡、閉路電視、感應元件等設備,且操作盤上及停車位應設有緊急停止按鈕。

檢方偵辦後,認定陳姓負責人與余姓承租人,涉犯中華民國刑法過失致死罪,12月2日依法起訴。(編輯:陳仁華)11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