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將回收舊電鍋送給拾荒阿嬤,被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院以4次減刑判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檢察官與法官遭到許多網友聲討,「黑心律師」楊律師在社群平台PO文點出一關鍵,導致構成法律要件,呼籲民眾別再罵檢察官與法官。

「黑心律師」楊律師指出,黃姓清潔隊員在警局及地檢署偵查中應未委任律師,認為自己沒惡意,自己在做善事,高機率在筆錄中說了「他以為不重要,但其實剛好會構成法律要件的話」,導致檢察官即使內心很想放過他,但仍被迫要起訴,也導致法官很想判無罪,但仍被迫要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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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也點出,法官即使同情這位黃姓清潔隊員,仍需判有罪,最後勉強做出「有罪,但不用坐牢」的折衷判決「所以大家不要罵檢察官和法官了」,不過上訴二審,楊律師表示,若用到幾個比較少用的法理,若再遇到很重視法理的法官(例如林孟皇法官或錢建榮前法官),仍有希望改判無罪。

黃姓清潔隊員去年7月26日台北市北投區清潔隊獲內部通報,發現黃姓隊員從資源回收車上取走電鍋,而黃男坦承將電鍋轉送給拾荒老婦,被依規定簽報政風單位處理,黃男自費繳回電鍋,檢方指出,雖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但依職務上占有非公用私有財,仍涉嫌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並建請法院酌減刑度。

士林地院法官一次啟動四項減刑,將原本5年以上的重罪一路壓到僅3個月,包括貪污條例第8條第2項「偵查自白」、貪污條例第12條第1項屬「情節輕微」、第8條第1項的「犯後自首」以及《刑法》第59條認定本案「情堪憫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