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因將殘值約32元的回收電鍋轉送給拾荒老婦,被檢舉後移送政風單位,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士林地院審理後,今日宣判,黃姓清潔隊員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再上訴。

去年7月26日台北市北投區清潔隊獲內部通報,發現黃姓隊員從資源回收車上取走電鍋,而黃男坦承將電鍋轉送給拾荒老婦,被依規定簽報政風單位處理,黃男自費繳回電鍋,檢方指出,雖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但依職務上占有非公用私有財,仍涉嫌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並建請法院酌減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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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黃男身為公務員,趁資源回收物清運時侵占物品,損害公務員廉潔的形象,仍應給予一定的刑事懲處,所以不予免除其刑。但考量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下,貪污犯罪類型及行為尚屬輕微,且對於所屬機關的收入狀況並未造成嚴重影響,另黃男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法官考量黃姓清潔隊員的行為對國家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相對較低,其惡性尚屬有限,情節尚屬輕微,減刑規定後法定最輕刑度最低5月,但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終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法務部指出,已啟動修法,即小額犯罪得減輕、免刑。最高檢察署表示,已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處理類似案件宜斟酌「法、理、情」,偵查中貪污小額犯罪可以不起訴,審判中可以聲請法官判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