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執行「114年食品抽驗計畫」抽驗市售水產品,其中10月抽驗「台灣鯛魚排(大)效期:2027年9月16日」產品,檢出動物用藥不符規定一案,衛生局今(3)日表示,採檢及檢驗皆「依法依程序嚴謹作業」,本件台灣鯛魚排產品抽驗時為完整包裝,經檢驗結果檢出動物用藥「恩氟喹啉羧酸」,與「不得檢出」之規定不符,要求業者依法進行下架回收,落實保障民眾食品安全,以上與業者自行外部送驗同批號原料樣品為「不同檢體」。
衛生局114年1-10月共抽驗112件市售水產品,其中10月於全聯路竹中正分公司抽驗「台灣鯛魚排(大)(效期:2027年9月16日)」產品,檢出「恩氟喹啉羧酸(enrofloxacin)」0.028ppm,違反「不得檢出」檢驗標準,11月27日派員至該分公司稽查。經查該批違規產品共進貨24包,已全數售出,架上已無該批產品,同時通知全聯總公司立即辦理該批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並主動通知消費者。經查本市各分店共進貨4,488包、已售出4080包、下架408包。該產品上游來源為雲林縣,已函移所轄衛生局查察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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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提醒購買該批產品消費者可持發票或產品向原購買商提出退換貨,若對業者販售之食品有消費爭議,可電話撥打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反應尋求協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若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自收到通知日起15天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衛生局將以「留存之原檢體」儘速於3日內完成複驗並通知申請單位檢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