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北院今天表示,柯文哲所涉京華城等案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錄音錄影,准予公開播送。柯文哲另主張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的規定不具效力,合議庭不予採納。

立法院會6月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法律審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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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柯文哲案是法院組織法修正後,首例准許公開播送裁定。而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規定,公開播送的時間,至遲不得逾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並應於司法院指定之網站或平台為之。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政治獻金案,去年12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圖利、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起訴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11人,並具體求處柯文哲總計28年6月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等案,本月將進入言詞辯論程序,合議庭將在辯論終結後,擇期宣示判決。柯文哲日前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聲請就本案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公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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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復為社會矚目案件,公開播送尚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裁定准許柯文哲聲請。

北院表示,依10月16日施行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考量本案被告等人經起訴的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除聲請人聲請部分,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就本案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全案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均公開播送。

根據北院新聞稿,柯文哲聲請意旨提到,司法院所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已僭越法院組織法修法的立法意旨,不具效力。

北院表示,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的規定是為了避免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致使參與訴訟程序者如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錄音、錄影,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的情形時,無從為適當處理,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所以規定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的方式處理。

北院表示,為避免公開播送時間延宕過久,實施辦法規定最遲應公開播送的時限為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已衡平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的均衡維護。因此,聲請意旨這部分的主張自難憑採。(編輯:蕭博文)11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