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藝人黃子佼涉嫌購買兒少性影像,二審今天判刑1年6月、緩刑4年。其中1名被害人的律師楊佳陵說,為被害人爭取現階段最佳權益,不會上訴;但本件只是冰山一角,仍有許多拍攝上傳者逍遙法外。
黃子佼涉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一審判刑8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提供義務勞務180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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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其中1名被害人的委任律師楊佳陵庭後受訪並發布聲明表示,二審高院今天的判決對被害人來說,刑度長短或是否要去關,從來不是最後目的,真正的重點是判決能否讓社會意識到,只要有一次下載,就會對一個孩子、兒少造成無法抹滅的傷害,希望案件的結束是被害人療癒的開始,也是台灣社會對兒少保護的重新開始。
楊佳陵引用黃子佼聲明稿所言「若沒有下載就沒有人會供給」,表示這句話不僅揭示了數位性暴力犯罪的結構性根源,更應成為黃子佼深切反省的起點,期盼黃子佼能將此認知轉化為未來彌補過錯、防止再犯的具體行動。
楊佳陵說,黃子佼的案件僅是冰山一角,那些最初拍攝、製作、上傳這些影像,並建立平台牟利的加害者,至今仍有許多逍遙法外。呼籲司法與警政單位,務必持續積極追查境外平台的共犯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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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陵提及,尊重法院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的裁量,判決結果某個程度凸顯現行的法律對於要嚇阻數位性犯罪,還有不足之處,也知道還有被害人,仍在角落裡沒人幫忙,期盼未來能修法,且持續對此議題進行監督。
楊佳陵表示,作為被害人A女的告訴代理人,已在司法程序中,為當事人爭取到現階段所能達成的最佳權益與正義;基於對當事人的保護及保密義務,無法透露案件細節。(編輯:蕭博文)1141125
藝人黃子佼涉購買兒少性影像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5日依個資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被害人的律師楊佳陵(右)、楊定諺(左)庭後受訪說,本件是冰山一角,最初拍攝、製作、上傳影像,並建立平台牟利的加害者,至今仍逍遙法外。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