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前立委陳歐珀涉嫌收賄、詐領助理費,被依貪污等罪起訴,求刑24年2月,偵審期間遭羈押禁見。台北地院今天裁定陳歐珀5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另配戴電子腳環及個案手機。

台北地方法院並要求陳歐珀不得與同案被告、妻子徐慧諭有任何探詢案情的行為,也不得與其餘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的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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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配戴電子腳環外,陳歐珀應於每週一、三、五上午9時起至12時前,在宜蘭縣宜蘭市住居處門牌號碼前,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1次,定期向法院報到。

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書,陳歐珀於民國104年間與聯興公司董事長洪英正期約,每月收取新台幣5萬元,由陳歐珀聘用洪文宗擔任顧問,以換取立法院質詢、開協調會及法案護航,自105年1月至109年7月間共收受278萬餘元不正利益。洪文宗離開陳歐珀國會辦公室後,陳歐珀改用辦公室顧問許仁圖帳戶收款,自110年5月至112年7月間,另收受135萬元賄款。

此外,107年初,交通部規劃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發布小客車租賃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統一裁量基準,限縮租賃車業與Uber合作;業者透過租車品保協會理事長蕭明仁向陳歐珀請託,陳歐珀召開協調會後作成決議,要求交通部應找租車品保協會開會,使裁量基準暫緩施行,並發函交通部辦理,同年9月間收受蕭明仁50萬元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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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方面,陳歐珀自101年2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間浮報多名公費助理薪資,作為辦公室零用金或供陳歐珀夫婦使用,總計詐領411萬2170元。

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陳歐珀等16人,並求處陳歐珀總計24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

北檢在偵查期間,向北院聲請羈押禁見陳歐珀獲准,全案移審後,北院於8月28日裁定陳歐珀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編輯:李錫璋)1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