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憲法法庭去年9月間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唯一死刑」規定違憲,因此死囚黃春棋陳憶隆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據了解,檢察總長已於今年10月間為2人提起非常上訴。

黃春棋、陳憶隆與徐自強、黃銘泉被控於民國84年9月1日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士林地檢署依擄人勒贖罪嫌起訴4人,黃銘泉起訴前潛逃泰國遇害死亡。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3人一審至更五審均遭判死刑,經最高法院89年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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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為徐自強提起非常上訴,高院更九審徐自強獲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無罪確定。見徐自強逆轉成無罪確定,陳憶隆、黃春棋分別多次聲請再審,均遭駁回,2人是等待槍決最久的死囚。

黃春棋、陳憶隆等死囚認為刑法「死刑」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去年9月間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故意殺人罪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合憲,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如須合議庭一致決、三審要言詞辯論等。

憲法法庭認為,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有關「唯一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唯一之法定刑,顯然過於嚴苛,不符憲法罪責原則,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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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表示,因陳憶隆、黃春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已宣告違憲,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進行審查並做出撤銷或駁回的判決。

最高檢察署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已陸續分案,並交由檢察官審查,持續審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據了解,檢察總長已於今年10月間為陳憶隆及黃春棋提起非常上訴。(編輯:黃世雅)11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