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20日電)曾男去年10月在新北新莊區屋內燃燒窗簾,致鄰居1死1傷。案經新北地院國民法參審,審酌曾男放火後有按鄰居門鈴提醒,且主動投案符合自首要件,今天依殺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

曾男去年10月2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租屋處,以打火機點燃房內窗簾,火勢迅速蔓延至周邊物品及建物,導致隔壁鄰居1男1女一氧化碳中毒,男子送醫後獲救,女子則呼吸衰竭死亡。新北地檢署依殺人等罪起訴曾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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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經新北地方法院6位國民法官及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今天宣判。

判決指出,事發房屋為分租套房,上方有木頭天花板,附近又有衣服、床墊等易燃物,曾男應可預見火勢將延燒至旁邊建物。且曾男放火時間為凌晨2時許,為一般人熟睡時間,卻在點火前未事先向鄰居示警或進行任何滅火準備,認定曾男對於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有「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法官考量,曾男智識程度較一般人低下,過去曾有恐嚇取財、妨害秘密、公共危險等經法院判決確定犯行,又審酌曾男犯罪後有按鄰居門鈴,讓鄰居及時撥打119前來滅火,且於犯後主動前往派出所坦承為放火者,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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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曾男與鄰居無仇怨,卻侵害他人生命,造成其家屬難以抹滅痛苦,且精神鑑定報告認曾男再犯風險非低,綜合衡量後依殺人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編輯:林恕暉)1141120